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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孕兒特約機構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幸孕兒企業社(以下簡稱甲方)
提供優惠之廠商(以下簡稱乙方)
茲雙方為促進業務發展,在互信、互惠與互利的原則上,議定合作條文如下:
第一條:合作期間
自雙方確認完成登入網頁日起 (如雙方無特別提出終止,將持續保留在網頁中)
第二條:合作方式
乙方提供之優惠方案:
(一)優惠內容:
a.醫療院所門診掛號費減免金額新台幣元(減免金額不低於新台幣30元)(醫療機構)
b. 以實際提供於網頁之優惠
(二)優惠對象:幸孕兒會員(以下簡稱「甲方會員」)。
(三)使用方式: 甲方會員消費時,本人需出示「幸孕兒會員」 (以行動裝置出示)始享有優惠
(四)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限制或拒絕甲方客戶幸孕兒會員消費,或加收任何額外費用。
(五)乙方同意張貼印有甲方「幸孕兒特約合作機構」字樣之貼紙於乙方營業場所明顯處,以茲辨別。
(六)乙方同意支付系統服務費貳千元,如需修改合作內容,修改一次系統服務費用五百元
甲方提供之宣傳管道:
(一)合作期間內,甲方同意將乙方機構名稱、電話、地址及優惠內容(醫療機構此項目除外)等訊息,放置於甲方企業網站,甲方保留文案修改權。 (二)甲方同意乙方得於其企業網站刊登與甲方有簽約合作關係之訊息,並得以超連結至甲方企業網站。
(三) 乙方於合約完成後可主動索取「幸孕兒特約合作機構」字樣之圖檔,供乙方張貼。
(四)甲方僅提供平台建立,乙方與消費者間消費或服務,如出現疑慮,甲方無須負任何責任
第三條:證明文件
乙方應按其營業性質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醫療機構:方保證為法醫療機構,並提供醫療機構負責人之醫療專業證書影本及醫療機構開
業執照之影本予甲方存檔備查。
(二)非醫療機構:乙方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影本予甲方存檔備查。
第四條:保密條款
乙方與其執行本合約有關之受人、受託人、使用人或代理人等,因履行本合約所知悉或持有甲方之
一切資料、文件或檔案,應保密之義務,除經甲方事前同意外,不得為本合約目的外或其他
任何形式之利用,或洩漏予第三人,且應於本合約終或解除後,將上開資料、文件或檔案予以銷毀,並提出已確實銷毀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予甲方如甲方因此而受有損害,乙方另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違反本條之約定者,甲方得立即通知終止本合約。
乙方應約東其受僱人、受託人、使用人或代理人等確實遵守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各項關於保密義務之法令及本條保密義務之規範。若該等人員有所違反者,均視同乙方之違約,乙方應與該等人員對甲方負連帶賠償責任。本條各項保密義務之約定於本合約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仍繼續有效。甲方保有合約最後解釋權且有權利隨時提出終止。 第五條合約之終止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不得任意提前終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份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無正當理由行提前終止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份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合約如有履行困難、履行不能或履行不能之虞時,乙方應提前5日通知甲方,甲方於收到通知後得立即終止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份。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若一方違反本合約之約定,於他方通知5日內未完成更正措施者,他方得通知終止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份,並由可歸貴之一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如有下列任―種情事者,當然視同違約:
(一)所為之聲明、承諾或保證經證明為不實;
(二)偽造或變造合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
(三)乙方或其人員就本合約有給付他人不法佣金、回扣、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情形。
甲方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命令終止或解除、業務需求改變等原因,得提前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份。
若有下列情事發生時,本合約當然終止:
(一)一方重整、聲請或被聲請重整。
(二)一方解散或決議解散或被命令或裁定解散。
(三)依破產法為和解、或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
(四)一方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履行本合約,或有相當事實足認有發生本款之情事之虞者。
(五)結束營業、停營業、大規模解雇職工或有相當事實足證乙方有發生上述情事之虞。
若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使本合約全部或一部有提前終之情形,並致甲方受有損害,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本合約終止後,乙方應取下印有甲方特約合作機構」字樣之圖示,並刪除企業網站所刊登與甲方有簽約合作關係之訊息及鏈結,且不得有任何足以使人誤認乙方為甲方「特約合作機構」之行為或不行為。甲方亦應從企業網站中刪除有關乙方之資訊。
第六條:乙方義務
乙方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約定提供本合約之服務,且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 序及善良俗,並遵循保險法、洗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授權,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為廣告行銷,亦不得以甲方名義 進行廣告及客戶資料集處理利用,如有違反,乙方應每人每一事件給付新台幣1萬元計算之懲罰性 違約金予甲方。如甲方因而受有損害,乙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損害賠償
所有經雙方同意之文書及附件,均視為本合約的一部份,雙方均有遵守之義務與責任。如有違反致另一方受損害者,違約一方須賠償另一方之損害。
本合約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非損害賠償總額之定,不影響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如甲方受有損害,仍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第八條:轉讓及複委託禁止條款
乙方不得將本合約或基於本合約所生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轉讓或複委託予第三人,乙方如有違反時,甲方得不經催告行終本合約,如有損害,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甲方如因而受行政裁罰及一切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律師酬金、訴訟費用等),均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不可抗力
任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情形如天災、戰爭、核子災害、工、抗爭等不可抗力事項)造成對本合約 任何條款之遲延履行或不履行者,不構成違約惟應於該事由發生後5日內,將該事由通知他方,並應配合提供相關補救措施以減他方之損害;除雙方於該不可抗力原因發生期間已就本合約之履行另行為約定外,雙方應於該原因結束後、本合約已可正常履行之狀態下,繼續履行本合約, 惟若該情形持續5日仍無法改變時,任何一方均得以書面或電子通訊軟體終止本合約。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延遲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通知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依照本合約作成於電子通訊軟體或網頁確認後視為已通知。
一方聯絡資訊如有變更,應於變更日之日前通知他方,如怠未通知,他方得以本合約所載之聯絡方式,視為已送達。
第十一條:誠信經營與企業社會責任條款
乙方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開與透明之方式進行交易。乙方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簡稱不誠信行為)。乙方如涉有不誠信行為,甲方得隨時終止或解除本合約。
乙方知悉甲方人員有要求或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利益之行為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员之身分、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利益告知甲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甲方調查。
乙方應致力於環保、安全、衛生等供應商議題建立,並協助甲方履行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且與甲方共同遵守勞工權益與人權、勞工健康與安全、環境保護、誠信經營道德規範等相關法令規定,以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生態之平衡及永續發展。方如有違反前述法令之情事,且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造成顯著影響或情節重大時,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合約。
第十二條:合約效力及修改
如本合約之任一條款與法律之規定相牴觸或有其他無效、失效事由時,不影響其他款之法律效力。
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得經協議後隨時補充或修正。
第十三條:準據法與訴訟管轄
本合約之內容有未盡明確或疏漏者,除雙方約定外,逕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合約相關事項發生爭執時,以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聲明
任一方及其代表人均已詳閱並明瞭本合約之一切款之意義與精神,並已取得所有簽署及履行本合約所需之授權、同意及核准(包括不限於:以分公司、合夥或獨資商號為簽約主體時,業已取得本公司、合夥人全體或商號負責人之授權、同意及核准)。

立合約書人
甲方:幸孕兒企業社
統一編號:94502998
負責人:李慧馨
電話&LINEID:0980-771739
網站: https://www.lucky-bab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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